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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电流电池测试    发布时间:2024-06-11 22:09: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757,253,07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18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公司是国内主要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供应商,专注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的基本的产品包括磷酸铁锂等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主要使用在于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等锂离子电池的制造,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

  公司通过持续的研发资源投入,在研发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技术成果转化经验,与此同时,不断革新研发机制,在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的同时,也注重研发效率和效益的优化。在产品研究开发和推广过程中,与大量优质客户和设备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坚持产品研发以客户的真实需求以及市场应用为导向。公司磷酸铁锂产品特点如下:

  1、高能量密度:通过前驱体颗粒状形貌的控制,以及级配理论的应用,产品压实密度不断提高,再结合低杂质含量和高铁磷比前驱体的技术优势,产品比容量高,使产品能量密度持续提高;

  2、高稳定性:公司团队有深厚的正极材料行业质量管控经验,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通过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和改进,以及新的管理理念的引入和消化吸收,使产品的稳定性控制水平得到不断提升和完善;

  3、高性价比:公司通过工艺的优化、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在有竞争力优势区域进行基地布局,物流成本的控制,在产品性能提升的同时,控制生产成本,提高性价比;

  4、长循环寿命:公司产品在原有一次粒径均匀、结晶度高等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碳包覆工艺和进一步控制颗粒一次粒径分布,使得产品内阻低,产品循环性能优异;

  5、低温性能优异:公司产品主要通过小颗粒的设计以极大提升产品的低温性能,此外,在此基础上,公司也在低温型产品上做了重点研发,通过体相掺杂和碳包覆,大大提升了材料的电导率,成功研发出了满足低温条件应用的磷酸铁锂产品。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上午9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8日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为陆怡皓先生。会议由董事长谭新乔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公司治理”内容。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7,253,0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4.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6,531,783.2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若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35,767.10万元,同比减少3.3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8,062.93万元,同比下降47.4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度审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保荐人出具了核查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3年度,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保荐人出具了核查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十)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拟定的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并对董事2023年度薪酬进行确认。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如下:

  2024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将根据其在公司的分工职责,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基本薪酬、绩效奖金和福利等。其中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公司可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水平等因素对董事基本薪酬情况进行调整;绩效奖金将根据公司经营成果及实际工作绩效情况等予以发放。

  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年度报告》之“第四节 公司治理”中的“(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内容。

  董事谭新乔先生、赵怀球先生、汪咏梅女士,独立董事钟超凡先生、夏云峰先生及戴静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委员回避表决。

  (十一)通过《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拟定的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并对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进行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如下:

  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基本薪酬、绩效奖金和福利等。其中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公司可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水平等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情况进行调整;绩效奖金将根据公司经营成果及实际工作绩效情况等予以发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年度报告》之“第四节 公司治理”中的“(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保荐人出具了核查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函、信用证、金融衍生品等综合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不包含低风险业务额度)。授信额度、生效期限和业务品种最终以银行实际批准结果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在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预计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期限依据最终签署的合同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关于2024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十六)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董事谭新乔先生、赵怀球先生、汪咏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委员谭新乔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谭新乔先生、赵怀球先生、汪咏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委员谭新乔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推进和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归属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作废处理;

  (8)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及调整,在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同意公司在新加坡设立投资公司,并由投资公司在西班牙设立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约合人民币9.82亿元(约合欧元1.29亿元,按照2024年4月17日欧元兑人民币汇率1:7.5973折算,以实际投资时汇率折算额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并成立有关公司的公告》。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广州期货交易所碳酸锂指定交割厂库,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向广州期货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和办理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申请广州期货交易所碳酸锂指定交割厂库的公告》。

  同意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独立董事钟超凡先生、夏云峰先生、戴静女士已经向董事会递交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届时将在股东大会上做述职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上午11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8日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军恒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考虑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线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度审计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审计公司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八)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拟定的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并对监事2023年度薪酬进行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如下:

  2024年度,公司监事将根据其在公司的分工职责,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基本薪酬、绩效奖金和福利等。其中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公司可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水平等因素对监事基本薪酬情况进行调整;绩效奖金将根据公司经营成果及实际工作绩效情况等予以发放。

  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年度报告》之“第四节 公司治理”中的“(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内容。

  监事会认为,2024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且公司已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设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关于2024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十一)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十二)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十三)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8,062.93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23,566.27万元;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8,998.8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母公司本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899.88万元,母公司2023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6,612.14万元,2023年末母公司报表资本公积金余额为502,553.40万元。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7,253,0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4.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6,531,783.2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若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水平、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和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或其他不利影响。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考虑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1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采用包销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9,313,2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77元,共计募集资金449,997.4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830.0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32,167.3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于2023年2月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税)3,318.1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28,849.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4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于2023年2月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裕能”)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4月,公司、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裕能”)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1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可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提高公司资金运转能力和支付能力,降低财务风险。

  本年度,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了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湖南裕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湖南裕能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湖南裕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注:贵州裕能年产15万吨磷酸铁锂生产线项目、贵州裕能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10万吨磷酸铁、15万吨磷酸铁锂及配套磷酸生产线万吨磷酸铁锂部分、贵州裕能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20万吨磷酸铁锂前驱体(新型能源材料)生产线项目-其中磷酸铁部分本期陆续投产,效益尚未完全释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做了核查,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及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8.5亿元。该额度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累计使用保证金余额为361.8万元,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具体如下:

  期货交易中,受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限制,期货交易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的可能,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和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从而导致期货市场发生剧烈变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1、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组织机构及职责、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制度、信息隔离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2、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

  4、公司将持续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增强风险管理及防范意识;

  5、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执业经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公司提供的良好的服务,同时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2024年度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聘期1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赞同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等方面进行充分了解,认为其在以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规则,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审计公司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预计2024年度及2025年1-5月期间将与关联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及其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湘潭电化”)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其中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927,045.00万元,2025年1-5月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800,012.00万元。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干江先生、龙绍飞先生回避表决。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比亚迪、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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