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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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鹏关缉决字〔2019〕0139号》。

  2019 年05月22日,当事人托付深圳市关贸通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 468, 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货品:1、无人驾驶体系校准仪配件:面板179千克;2、轿车毛病查验测试仪接头/LAUNCH牌20个;3、电容触摸头30个;4、轿车毛病检测仪配件:通明镜片60个;5、轿车毛病检测仪配件:外壳30个;6、轿车毛病检测仪500台;7、轿车毛病检测仪102台;8、无人驾驶体系校准仪22台;9、主动变速箱清洗换油机18台。2019年05月25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二科(5325820)查验,实践出口货品有:1、轿车毛病查验测试仪接头/ROXIE牌35个;2、轿车毛病查验测试仪/CRP123Premium、CRP129 Premium400台;3、轿车毛病查验测试仪/Gear HD、Millennium Master、Millennium TSAP Plus686台;4、无人驾驶体系校准仪11台;5、平板电脑/X-431Throttle(产品编码:8471301000)10台;6、Battery System Tester蓄电池检测仪/BST-560(产品编码:9030849000)140台;7、Battery System Tester蓄电池检测仪/BST-860(产品编码:9030849000)420 台;8、Calibration Tool无人驾驶体系校准仪配件:标靶(产品编码:9031809090)38套,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86.7750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则,大鹏海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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